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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_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文件
zmhk 2024-05-30 人已围观
简介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_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文件 随着科技的发展,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今日更新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它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了解它的最新技术。1.
随着科技的发展,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今日更新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它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了解它的最新技术。
1.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是怎么考核的
2.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3.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4.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5.2022江西省绩效工资文件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是怎么考核的
[摘要]文章针对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探析了解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问题的有效对策,旨在为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5082
1引言
绩效考核是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但是许多事业单位并没有充分地认识到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导致绩效考核工作流于形式,并不能够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针对这种现象,事业单位领导层、管理层以及绩效考核人员应该转变观念,充分地认识到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创建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创建明确的绩效考核指标,充分的利用绩效考核结果,为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参考。因此,文章针对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存在问题与对策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缺乏对绩效考核重要性的认识
绩效考核不仅应该获得上级领导的重视,还需要考核人员的主动配合,双方在观念、思想上的差异会影响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的效率。由于事业单位职工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有一些事业单位的领导担心引起种种矛盾,在实施绩效考核时束手束脚,并没有充分地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
22缺乏完善的考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绩效管理流程
1、制订考核计划 1)明确考核的目的和对象。 2)选择考核内容和方法。 3)确定考核时间 2、进行技术准备 绩效考核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技术准备主要包括确定考核标准、选择或设计考核方法以及培训考核人员。 3、选拔考核人员 在选择考核人员时,应考虑的两方面因素: 通过培训,可以使考核人员掌握考核原则,熟悉考核标准,掌握考核方法,克服常见偏差。 在挑选人员时,按照上面所述的两方面因素要求,通常考虑的各种考核人选。 4、收集资料信息 收集资料信息要建立一套与考核指标体系有关的制度,并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来达到。 5、做出分析评价 1)确定单项的等级和分值。 2)对同一项目各考核来源的结果综合。 3)对不同项目考核结果的综合。
员工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态度
二、基础能力
三、业务水平
四、责任感
五、协调性
六、自我启发
公司可以根据现状及想达到的目标寻找一个平衡点,适当修改,能执行起来。
工作态度
1 很少迟到、早退、缺勤,工作态度认真
2 工作从不偷赖、不倦怠
3 做事敏捷、效率高
4 遵守上级的指示
5 遇事及时、正确地向上级报告
基础能力
6 精通职务内容,具备处理事务的力
7 掌握个人工作重点
8 善于计划工作的步骤、积极做准备工作
9 严守报告、联络、协商的原则
10 在既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业务水平
11工作没有差错,且速度快
12 处理事物能力卓越,正确
13 勤于整理、整顿、检视自己的工作
14 确实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15 可以独立并正确完成新的工作
责任感
16 责任感强,确实完成交付的工作
17 即使是难的工作,身为组织的一员也勇于面对
18 努力用心地处理事情,避免过错的发生
19 预测过错的可预防性,并想出预防的对策
20 做事冷静,绝不感情用事
协调性
21 与同事配合,和睦地工作
22 重视与其他部门的同事协调
23 在工作上乐于帮助同事
24 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活动
自我启发
25 审查自己的力,并学习新的行业知识、职业技能
26以广阔的眼光来看自己与公司的未来
27 是否虚心地听取他人建议、意见并可以改正自己的缺点
28 表现热情向上的精神状态、不向外倾诉工作上的不满
29 即使是分外的工作,有时也做出思考及提案
30 以长期的展望制定岗位工作目标,并付诸实
以上考核内容宁可少,也必须每条都执行起来才行,要不都是做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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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灌南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按照 “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现结合我县实际,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对津贴补贴进行清理核查。县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一)取消违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或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
(二)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将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现有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归并的津贴补贴项目有: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误餐补贴、地方岗位(生活)补贴、考勤奖、节编奖、通讯补贴、防暑降温费、单位福利、年终目标考核奖等。其他事业单位现有津贴补贴项目归并后,纳入绩效工资分配。
(三)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有:住房公积金、医疗改革补贴、冬季取暖费。改革性补贴的规范另行部署。在县规范改革性补贴政策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暂予保留的各项改革性补贴按有关规定计提。
(四)规范特殊岗位津贴。继续保留国家规定的津贴,其标准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按照与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县有关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其中,对于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超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线的,须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原则上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同类人员实行统一标准的原则确定,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其他事业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 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生活补贴按照同一标准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其现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计划内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下同),对照《灌南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附表)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 (三)其他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本单位已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发放项目可由单位结合自身特点设立。 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其他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报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五)鼓励事业单位进一步搞活内部收入分配。对自有经费充足,内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的事业单位,除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办法,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相关政策 (一)新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内按员级最低标准执行。新录用的工人在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按普通工最低标准执行。上述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工资所对应的职级(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标准。 (二)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事改企”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已执行;退休人员根据其现执行退休费标准所对应的岗位和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对照《灌南县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月标准表》(附表)执行相应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待遇的退休工人,按退休技师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按其退职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对应相同职级退休人员的70%标准执行相应的生活性补贴。 离退休人员的补贴也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退休后,从按规定计发退休费的当月起改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发生活补贴。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原则上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县和乡镇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自筹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和折合实物。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由市有关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研究,明确经费渠道,落实资金发放,加强资金监管;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指导,落实自筹经费,并切实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队伍稳定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 八、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分配原则如下:1、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2、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3、分级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
4、统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5、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扩展资料
基本原则
绩效工资设计的基本原则是通过激励个人提高绩效促进组织的绩效。即是通过绩效工资传达企业绩效预期的信息,刺激企业中所有的员工来达到它的目的;
使企业更关注结果或独具特色的文化与价值观;能促进高绩效员工获得高期望薪酬;保证薪酬因员工绩效而不同。
考核目的
1、考核部门及员工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为核定实际薪酬提供依据。
2、对上一考核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为下一期间的绩效改进及个人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
3、为公司整体和局部薪酬调整、年度员工职等评定、岗位调整、资历评价等提供重要依据。
4、提高员工队伍技能和绩效素质,优化人员结构,保持公司人力资源的活力和竞争力。
激励作用
达成目标
绩效考核本质上是一种过程管理,而不是仅仅对结果的考核。它是将中长期的目标分解成年度、季度、月度指标,不断督促员工实现、完成的过程,有效的绩效考核能帮助企业达成目标。
挖掘问题
绩效考核是一个不断制订计划、执行、改正的PDCA循环过程,体现在整个绩效管理环节,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要求达成、绩效实施修正、绩效面谈、绩效改进、再制定目标的循环,这也是一个不断的发现问题、改进问题的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绩效工资
2022江西省绩效工资文件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省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 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清理核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各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具体标准为:在南昌市区单位年人均2.2万元、驻设区市单位年人均1.8万元、驻县(市)单位年人均1.6万元。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调整基本标准线。 (三)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可占绩效工资比重50%一6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的具体比重、项目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王(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幅度内。 五、相关政策 (一)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省统一发文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省直其他事业单立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依据单位上年度实际发放津贴补贴水平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在单位自行努力平衡的基础上,单位在职人员实际发放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基本标准线的,由省财政分两年补足到位。2010年在昌单位补足到年人均1.5万元、驻设区市单位补足到年人均1.2万元、驻县(市)单位补足到年人均1.1万元;2011年按标准补足到位。在职人员实际发放津贴补贴水平等于、高于基本标准线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安排。 (二)在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单位退休人员按统一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统一标准为:在昌单位年人均1.65万元、驻设区市单位年人均1.35万元、驻(市)单位年人均1.2万元(各职级标准见附件1、2)。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其单位在职人员上年度的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采取由财政承担或财政和单位共同承担两种方式解决。其中:单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基本标准线的,其单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分两年到位。2010年在昌单位达到年人均1.2万元、驻设区市单位达到年人均1万元、驻县(市)单位达到年人均0.9万元;2011年按标准补足到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等于、高于基本标准线的,其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由省财政和单位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见附件3),一步到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实际发放水平高于统一标准线的部分可予以保留,资金由单位继续安排。 (三)省直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按省规定发放的1 993年工改保留津贴、粮食补贴、职务补贴、菜篮子补贴和生活补贴等月人均350 津贴补贴,按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办法,这次省财政对单位计算补资金时应进行冲抵。 (五)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六)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必须在统一设立的绩效工资专户列支,未经专户核算、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的作违纪处理。 七、组织实施 (一)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做好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五)本实施意见所指其他事业单位,包括: 教育(不含义务教育学校)、卫生(不含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督机构事业单位等。 (六)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好了,关于“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